仁王經疏下卷

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三十三函 總第部1708西明寺沙門圓測撰
護國品第五
將釋此品,略有二義:一釋品名、二正釋文。釋品名者,若依«本記»,國土有二:一世間,二乘凡夫;二出世,十信至十地。賊有二:一外,劫盜禽獸等;二內,所謂煩惱。護有二:一外,即百部鬼神;二內,所謂智慧。若內若外,悉是諸佛菩薩神力。今解:般若能護人天國土,故名護國。
經:爾時(至)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自下第二依文正釋。能護佛果及十地行,皆是內護。護人天處,即是外護。上來已釋二種內護,故今第二明〈護國品〉。若依«本記»即分為四:第一行法、第二能護、第三引證、第四得益。行法有三:一誡聽、二勸持、三說護。此當前二,如經可知。今解:不爾。於一品內,文別有三:初勅聽勸持、次「當國土」下廣釋護法、後「爾時釋迦」下辨眾得益。此即初也。誡聽、許說、勸持,如經可知。
經:當國土(至)破國時。
釋曰:自下第二廣釋護法。於中有三:一廣釋護法、二「大王昔日」下引古證今、三「大王十六」下結示勸持。就廣釋中,復分為三:一釋護國、二「大王不但」下釋其護福、三「大王不但」下釋護眾難。就護國中,文別有四:一明護時、二釋護法、三「汝國」下明能護體、四「大王」下顯所護難。此即第一明護時節。據實護國道一切時,為顯要時,舉劫燒等對說護法。言劫燒者,損害國故,名為劫燒,非三災中大火災也。
經:當請百佛(至)百阿羅漢像。
釋曰:自下第二釋護法或。於中有三:初請福田、次明供養、後顯說時。就福田中,文別有三:一諸聖福田、二講會聽眾、三請師講說。此即初也。謂上三尊實身難集,為通遠代福田具足,故置百像。
經:百比丘眾(至)七眾共聽。
釋曰:第二、講會聽眾。有三:一百比丘、二百四大眾、三百七眾。言百比丘者,有云:一一座前皆有百比丘。若爾便成一萬人,人眾不滿講法不成。今云百者,一一座前一比丘,撿挍徒眾,故言百也。言四大眾者,比丘、比丘尼、近事男、近事女。有云:簡除沙彌、沙彌尼、式叉摩尼。今言:攝在比丘、比丘尼眾中。言七眾者,前四眾上,如沙彌等三眾。七眾,往來眾也。
問:一一坐前皆有六類,皆有百類,此有何意?解云:為欲莊嚴說法會故。
問:四眾等已攝比丘,何須別說百比丘耶?為顯一一會中定須一人而為上座,故言百也。
問曰:大眾與七眾有何別?有說:門別故說,未必有別。或可四大眾皆大乘眾。言七眾者,聲聞眾也。
經:請百法師(至)講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第三、請師講說。
經:百師子(至)供養三寶。
釋曰:第三、明供養法。大別有三:初明三事供養三寶,謂燈、香及華。言百燈等者,一一座前各有一燈一華一香。若不爾者,便成萬華,其事難成。
經:三衣什物供養法師。
釋曰:第二、別供法主。言什物者,此者兩釋。一相傳說云:三衣即三、鉢四、坐具五、剃刀六、刀子七、漉水袋八、鉢袋九、針筒十。二淨三藏云:三衣十物者,蓋是譯者之誤也,離為二處。不依梵本,別噵三衣,折分十物,訓什為離,臆斷斯甚。十三資具,益兼中下。言十三資具者,一僧伽梨、二嗢呾囉僧伽、三安呾婆娑、四尼殺憚娜、五泥代珊娜(裙也)、六副泥代珊娜(副裙)、七僧劫𮧸迦(帔巾)、八副僧脚𮧸迦(副帔巾)、九勃里沙奢知迦(雨衣)、十迦耶褒折娜(拭身巾)、十一日佉褒折娜(拭面巾)、十二雞舍鉢喇底揭喇呵(剃髮時披不承髮)、十三揵豆鉢底車憚娜(遮瘡衣)。攝頌曰「三衣兼坐具,裙兩帔有雙,雨衣拭身面,剃髮及遮瘡。」雖有兩釋,此猶未了«仁王經»梵本,為是數十百是什字?
經:小飯中食:亦復以時。
釋曰:第三、飯食供養法主,或可通供大眾。
經:大王一日二時講經(或有本云「講讀此經」)。
釋曰:第三、講經時分。講必精力,故隨二食,講亦兩時。
經:汝國土中(至)護汝國土。
釋曰:第三、明其能護。若依«本記»,百部神者,出金眼仙人義。此仙人領鬼神,根本有十處,開十為百。十者,一大神,能化諸神。二童子神,是摩醯首羅兒,夜入仙寶。仙法不殺小兒,仙人記其年十六,成大仙必死。言既不空,此不可免。摩醯首羅遂駐此兒恒年十四,以小兒為部黨,故害世間小兒;若年十五,此兒不復害也。三母神,即童子乳母。四梵神,摩醯首羅,面上三目,有一切智。若失物不得,主小兒呪小兒面更生一目,直往取物,得竟還失目。五家頭神,障一切願,善惡事不成就。六龍神,多貪嗔。七脩羅神,能縛杵人天等;又有二健兒,惡健兒、善健兒。八沙神,食肉薄福德,身如沙土。九夜叉神,有大神通。十羅剎神,翻為極難(勘)。
經:大王國土(至)多有賊起。
釋曰:第四、明所護難。文別有三:初明鬼等難、次明三災難、後「一切請難」下對難辨護。此即初也。略有八難:一者鬼亂、二萬人亂、三賊來劫國、四百姓亡喪、五君臣是非、六天地怪異、七星宿失度、八日月失度,多有賊起。如是等難,不可具述。言二十八宿者,如«大集經.月藏分»第十卷〈星宿攝受品〉云「一方有七宿,四方合有二十八宿。東方七宿,謂角、亢、氐、房、心、尾、箕。南方七宿,謂井、鬼、柳、星、張、翼、軫。西方七宿,謂奎、胃、昴、畢、觜、參。北方七宿,謂斗、牛、女、虛、危、室、壁。」又〈月藏分〉第十卷與上稍異,恐繁不述。
經:大王(至)一切諸難。
釋曰:第二、火水風難。
經:亦應講此經,法用如上說(或有本云講讀此經)。
釋曰:第三、准上護法。
經:大王不但護國(至)法用如上說(或有本云講讀此經)。
釋曰:第二、明其護法。文別有三:初標、次釋、後准上護法,如文可知。
問:富貴客安置講,貧賤如何可成?准下諸難,應有此妨。若准此難,講讀此經以為正也。
經:大王不但護福亦護眾難。
釋曰:第三、明沒諸難。大別有三:初標、次釋、後准。此即標也。
經:若疾病苦難(至)一切無量苦難。
釋曰:第二、別釋諸難。謂疾病等及枷鎖等果報難,或四重業、五逆因、八難、六道業難,一切無量苦果難。言四重者,婬盜殺生及妄語罪。
問:講讀此經,能護四重業不?若能護者,應非失戒;若已失戒,如何能護?解云:諸宗不同。若依小乘,自有兩說:如«俱舍»第十五敘三師釋。一薩婆多宗,別解脫戒五緣捨故。彼頌云「捨別解調伏,由所捨命終,及二形俱生,斷善根夜盡。」犯根本羅時,不捨出家戒。所以然者,非犯一邊,一切律儀應遍捨故。然有二名,謂持犯戒。如有財者,負他債時,名為富人及負債者。若於所犯發露悔除,名具尸羅,不名犯戒,如還債已但名富人。二經部師說,六緣捨勒策,及比丘別解脫戒,謂於前五更加犯重。三法密部說,七緣捨別解脫戒,謂於前六加正法滅。經部難薩婆多云:若爾,何緣薄伽梵說犯四重者不名比丘、不名沙門,非釋迦子,破比丘性、害沙門性,懷滅墮落、立他勝名。薩婆多答:依勝義比丘密意說。正法滅時不新得,非捨舊戒。廣說如彼。今依大乘,諸教不同。若依瑜伽,犯重失戒,不說護法故。第四十云「略由二緣,捨諸菩薩淨戒律儀。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,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。藏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界在在生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。由是菩薩不捨無上菩提大願,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。」不五十三云「問:有幾因緣,苾芻律儀受已還捨?答:或由捨所學處故、或由犯根本罪故、或由形沒二形生故、或由善根斷故、或由棄捨眾同分故,苾芻律儀受已還捨。若正法毀壞、正法隱沒,雖無新受苾芻律儀,先已受得當知不捨。」若依«普賢觀經»云「若聲聞毀破三歸及五戒、八戒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沙彌戒、沙彌尼戒、式叉摩尼戒及諸威儀,愚痴不善、惡邪心故,多犯諸戒及諸威儀。若欲除滅令無過患,還為比丘、具沙門法,當懃修集讀方等經典,思第一義甚深空法,令此空慧與心相應。當知此人於念念頃,一切罪垢永盡無餘。是名具諸沙門法戒、具諸威儀。」依方等經及此經文,亦得還生。故«大方等陀羅尼經»第一卷云「若菩薩二十四戒、沙彌十戒、式叉沙彌尼戒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,如是諸戒,若犯一一諸戒,當一心懺悔。若不還生,無有是處,除不至心;若犯五逆罪身有白癩,若不除差,無有是處。」又第四云「若有比丘毀四重禁,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,誦千四百遍。誦千四百遍已乃懺悔,請一比丘為作證人,自陳其罪向形像前。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懃懺悔已,是諸戒根若不還生,終無是處。彼人能於八十七日懃懺悔已,若不堅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亦無是處。」若依«涅槃»,亦捨不捨,失其受力故名為捨、不失受經故名不捨,猶如燋一種有體無力。故«涅槃經»三十一云「善男子!我於經中作如是說:若有比丘犯四重已,不名比丘,名破比丘,已失比丘,不復能生善牙種子。譬如燋種不生菓實、如多羅樹頭壞則不生菓,犯重比丘亦復如是。我諸弟子聞是說已,不解我意,唱言: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,失比丘戒。善男子!我於經中為能陀說四種比丘:一者畢竟到道、二者樂道、三受道、四者污道。犯四重者,即是污道。我諸弟子聞是說已,不解我意,唱言:如來說比丘犯四重已,不失禁戒。」如是諸宗,應作四句:一一向不捨,如薩婆多;二一向捨戒,如經部宗及«瑜伽»等;三亦捨亦不捨,如«涅槃經»等;四非捨非不捨,如方等經及«普賢觀經»等。若懺不捨、不懺便捨,成第二句及第四句。所以者何?汎論四句,有其二種:一者別體,如婆沙等,第三第四別法成句。二者問體,第三第四遮表一法。若表詮門,成第三句;若遮詮門,成第四句。由此«涅槃»方等法同而別。今依方等及此經文,四重五逆諸義得成。言五逆者,亦名無間業,謂殺父、殺母、破和合僧、殺阿羅漢及出佛身血。
問:此五逆業,能得護不?若能護在,應非定業?若不能護,此文相違。解云:諸宗不同。薩婆多宗,決定受業,無有護法,具如諸論。依經部宗(勘)。今依大乘,諸教不同。若非勝緣,便生地獄;若勝緣,自在兩說。一依«造像經»,雖受而輕。故彼經云「由造像緣,三惡道果略受速出而不受苦,如箭射林不住而過。」«觀無量壽»云「有五逆者,亦生西方。」兩方兩番«無量壽»云「不許生彼。」依«涅槃經»第二十卷〈梵行品〉,阿闍世王發菩提心,不入地獄。故彼經云「爾時世尊讚阿闍世王:『善哉善哉!若有人能發菩提心,當知是人莊嚴佛大眾。大王!汝昔已於毘婆尸佛初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,從是以來至我出世,於其中間未曾墮於地獄受苦。大王當知,菩提之心乃至有如是無量果報。大王!從今已往常當勤修菩提之心。』」又復前文云「阿闍世王發大心故,所有重罪別得微薄。」復云「阿闍世王語耆婆言:『我今未死,已得天身,捨於短命而得長命。』」廣說如彼。言八難者,依«大般若»五百六十八云「天王當知,菩薩終不生於無暇之處。是諸菩薩,無有惡業墮地獄趣、無有破戒墮傍生趣、無有嫉妬墮餓鬼趣,不生邪見、常值善友,不缺諸根,成佛法器,不生邊地、根鈍愚痴、不知善惡,不生長壽天、不能利他,不見佛故,不生無佛世界。菩薩生處,必具三寶。」具如彼說。舊«勝天王般若»亦同此說。又«增一阿含經.八難品»云「比丘當知,有八不聞之節。何等為八?一地獄;二畜生;三餓鬼;四長壽天;五生在邊地,誹謗賢聖、造諸惡業;六生中國,六情不具、不別善惡;七雖生中國、六情具足,心識邪見;八生中國、六情具,佛不出世亦不說法。」具說如彼。依此«阿含»尋«大般若»,八數應知。
問:何等名長壽天?答:依«智度論»三十二,長壽天者,非想非無想,壽八萬大劫。或有人云:一切無色定,通名長壽天,以無形不可化故;不堪得道,常是凡夫處故。或從初禪至四禪,除淨居天,皆名長壽天,以著味邪見不能受道,乃至彼問著味,善心難生故。又彼下文云「無色界中無形,不得說法故不在中生。色界中雖有色身可為說法,而深著禪味,不能大利益眾生故,是故不在中生。」有云:北欝單越以為一數,除其邊地(勘)。
行六道事者,造六道業。一切無量苦難者,總結諸難。
經:若講此經,法用如上說(有本云講讀此經)。
釋曰:第三、准釋也。
經:大王昔(至)欲滅其國。
釋曰:自下第二引古例今。文別有二:初引帝釋證上諸國、二「大王昔有」下引普明王證上諸身。前中有三:初明難事、次明護法、後示說處。此即初也。依«賢愚經.頂生王品»云「爾時世尊見諸比丘貪於飾好、著於名利、多畜盈長、積聚無厭,說往過去有大國王名瞿薩離圍斯(«涅槃»云善住王也)。時王頂生欻生一胞,其形如繭,淨潔請徹亦不疼痛。後轉轉大,乃至如瓠。便劈看之,得一童子,甚為端正,頭髮紺青、身紫金色。即召相師,占知有德,必為聖王,統領四域。因為立字,名文陀竭(晉云頂生)。年遂長大,英德遂著。王既薨背,諸附庸王共詣頂生,而咸啟白:『大王已崩,願嗣國位。』頂生答言:『若五福應為王者,要今四天及尊帝釋來相迎授,爾乃登位。』立誓已竟,四天即下,各各捉寶瓶盛滿香湯灌其頂,時天帝釋復持寶冠來為著之。於閻浮提,五欲自娛,經八萬四千歲。夜叉誦出,請遊東弗婆提經八億歲,復請至西瞿尼耶十四億歲。北欝單越十八億歲,四天王處經十四億歲。意中復念欲昇忉利天,五百仙人扶車御一象共至天上。未到之次,遙覩天城,名曰快見城,有千二百門。諸天怖畏,悉閉諸門,著三重鐵關。頂生兵眾直趣不礙,王即吹貝張弓扣彈,千二百門一時自開。帝釋尋出與共相見,因請入宮,與共分座。王於天上受五欲樂,盡三十六帝。末後帝釋是迦葉菩薩,時阿修羅王與軍上天與帝釋鬪,帝釋不如,退軍入城。頂生復出,吹貝扣弓,修羅即去。頂生自念:『我如是無有等者,今與帝釋共坐何為?不如害之,獨霸為快。』惡心既發,因尋墮落。頂生王者,統領四域四十億歲而無厭足,由貪而死。是故比丘!夫利養者實為大患。」廣說如彼,«涅槃經»第十二說:爾時帝釋受持讀誦大乘經典、為他演說,因緣力故,有大威德。頂生於是帝釋生惡其心故,即便墮落還閻浮提。與所受念人天離別生大苦惱,復過惡病,即便命終。爾時帝釋,迦葉佛是。轉輪王,我身是。廣說如彼。說與«賢愚經»所有同異,恐繁不述。
經:時帝釋天(至)頂生即退。
釋曰:第二、依經明護法。如文可知。
經:如滅罪經中說。
釋曰:第三、示其說處(此經即是«涅槃經»也。或可未翻)。
經:大王昔有(至)斑足太子。
釋曰:第二、引普明王證上護身。文別有二:初明難事、後「其普明」下辨能護難。此之初也。於中有三:初明斑足因緣、次受邪師教、後正作難事。此即初也。言斑足者,釋有三義:一如«賢愚經»說,故名迦摩沙波陀王。漢言駮足,亦云斑足。波羅達王將四種兵入山遊獵,逢𤙤師子,婬心猛盛逼王行欲,王怖從之。師子得胎,日自滿足,生一男兒。遍身似人,唯足斑駮,似於師子。銜來歸王,王取為兒,立名斑足。二解:斑足飛行,食人因緣,亦如«賢愚經»。然斑足王,日日常供一箇仙人,恒奉淨食,不雜魚肉。遇值仙人一日不來,即有天神化作仙形,詐入王室索魚肉食。舊仙後日依時還來,王奉肉食,仙人嗔怪何因相試,令王今後十二年中恒食人肉。仙人語竟,飛還山中。是後厨監忘不辦,臨時無計出外覓肉,見死小兒肥白在地,念且應急,即去頭足作食奉王。食之甚美,即問由來,厨人實答。王言:「自今常用此肉。」厨人懼王,專捕小兒殺以為食,日日供王。國人失兒,處處趣覓,乃見厨人抴他小兒提縛。國人告王,王言:「我教。」國人聞之,咸言:「是王是我大怨。」伺王池洗,伏兵提王。王既被提,即告國人:「願見一恕,後更不殺。」國人不許,王即起願:「願我比來所修諸善,迴令今日變成羅剎,飛行食人。」語已即飛,空中唱言:「自今已後,次當食汝所愛妻兒。」人聞藏走。多有羅剎附為翼從,徒眾漸多,所害轉廣。後諸羅剎白斑足言:「我為王從,王今應當為我等輩搏取千王,設一大食。」斑足言好,一一往取。已得九百九十九王,唯少一王,不得作食。諸王各言:「我等今日無所歸告。若當捕得須陀素王,有大方便,能救我命。」作是計已,白斑足言:「王欲作會。須陀素王有高名德,若得彼來,王會圓滿。」時羅剎王即飛取之。值須陀王出城向園入池欲洗,路見乞人從王告乞。王言:「待洗還,當施道士。」王始入池,羅剎王從空飛下,搏須陀王著本山中。須陀王愁憂悲泣。斑足王言:「聞汝名德第一丈夫,云何悲啼如世小兒?」須陀素言:「我不愛身命、貪惜壽命。朝出見乞許施,值王將來,懼違誠信。是以悲耳。願王放我七日,布施道士。」斑足即許。須陀尋還,七日布施道士。時婆羅門見須陀素欲還就死,恐其戀國,為王說偈。偈同此經,八行相似,唯有一句「天龍人鬼於中彫喪」異此經也。須陀聞偈,思義歡喜,即立太子自代為王,辭別就死。斑足至日遙望候之,見須陀來,形有喜色。斑足怪問:「汝今就死,何故歡喜?」須陀答曰:「大王恩寬。施我七日,布施道士。又聞妙法,心自開解。我願既滿,雖來就死,心喜無憂。」斑足問言:「汝聞何法?試為吾說。」須陀即為宣說所聞八偈妙法,并更為說殺生罪報。斑足聞之,即放諸王各還本國。須陀素王即令兵眾,還將斑足安置本國復先王位。須陀王者,釋迦佛足。斑足王者,鴦掘摩是。三明諸經說斑足不同,如«智論»中說:斑足王名鹿足王,似定斑鹿,名鹿足也,亦名兩翅王,但說鹿足欲食百王。如«普明王經»中說:斑足王名河群王,入山見大樹神,許貢百王。普明王為河群王宣說四偈,河群王聞偈,放普明及九百九十九王。此«仁王經»及«賢愚經»宜說千王。然此諸經本是應一,但以對人見聞不同,故致別耳。
經:其斑足許之一日。
釋曰:第二、許假一日。若依«賢愚經»,許之七日。
經:時普明王(至)偈竟。
釋曰:自下第三依時能護。文別有二:初依七佛所說能護、後「第一法師」下依順別理以明能護因。此即初也。問:如何一日能說八千億偈?答:如來冥加,故能說之。偈數多少,後當會釋。
經:其第一法師為王說偈。
釋曰:第二、依順別理以明能護。文別有二:初正說護法、後「爾時」下聞法獲益。前中有二:初長行發起、後舉頌正釋。此即於百座中,第一法師將說八頌。依«賢愚經»道士說者,譯家別故。
經:劫燒終訖(至)國有何常。
釋曰:第二、正釋護法。有八行偈,說四道理,即分為四:第一兩偈說無常理、第二兩偈說苦道理、第三兩偈說空道理、第四兩偈說無我理。此即初也。於中有三:初有一偈辨器世間劫壞無常、次有半偈明其內身一期無常、後有半偈舉勝況劣。言劫燒終訖者,火終起,始從風輪乃至初禪故言終訖。乾坤洞然者,乾者是天,乾者健也,天行不息,故說為乾。坤者是地,坤者順也,地順四時,生長萬物,說為坤。天地通燒,故曰洞然。言須彌巨海者,山水相對,都為灰燼。次有半偈,天龍彫表皆由業故。若依«賢愚經»,天龍人鬼於中彫喪。言二儀當殞國有何賴者,舉勝況劣。如上所說器及有情、天地二儀當有殞沒,況國不滅。
經:生老病死(至)國有何賴。
釋曰:第二兩頌偈釋諸苦相。文別有二:初一偈半正明諸苦、後有半偈舉勝況劣。前中有二:初有兩句明其四苦相續不絕;次有二句通顯三苦,謂怨憎會苦、愛別離苦、求不得苦,皆與願違,或是憂悲為害;後有二句明五盛蘊苦。諸欲是集諦,禍重是苦,如是苦集猶如瘡疣。如是苦集,不離自身、不出三界,故言無外。三界皆苦國有何樂者,舉勝況劣。謂三界勝劣皆悉是苦,況其國土何賴非苦?
經:有本是無(至)國土亦如。
釋曰:第三、二偈明空。文別有二:初有一偈明其法空。初句明所執性。下三句明依他空,謂依他上無所執性。眾生蠢蠢都如幻居者,第二一偈明生空。言聲響俱空國土亦如者,以勝劣況。謂聲及響皆於所說,非實有性,猶如聲響非實故空。國土亦爾,諸法因緣所成法故,亦說為空也。
經:識神無形(至)豈有國耶。
釋曰:第四、二偈顯無我理。於中,初之二句明心識無我假依四大,次二句明其心識妄計四大以為我所,次一句明色身無我,次一句明其色身非我所住;後有二句,舉前無我類國無我。又解:初有一偈半明身無我,下之二句牒無我說國亦無。前中初偈明心是苦以影無我,就中上半正明心神無形。此明心神無有形段,假我四蛇,依止不安,所以是苦。所依四大,互相違反,從喻名蛇。下明痴者,保為樂車。自下半偈用彼無常以顯無我。形無常主,明形無常。神無常家,明神無常。下牒況國形神當離,牒前段中後之半偈,豈有國耶?況國亦無。
經:爾時法師(至)得法眼空。
釋曰:自下第二聞法獲益。於中有三:初聞法得益、次「眾中」下轉教諸王、後「時斑足」下諸王悟道。前中有二:初明眷屬得益、後王自得益。此即初也。謂王眷屬得法眼空,此即人空智也。
經:王自證(至)斑足王所。
釋曰:第二、王自得益。謂王自證虛空等定,聞法悟解,此即法空觀也。由此定力,至斑足所。
經:眾中即告(至)經中偈句。
釋曰:第二、轉教諸王。文別有七:一轉教諸王、二斑足王問、三普明奉答、四諸王等得益、五勅放餘王、六斑足捨國入道、七引說證成。此即初也。謂告諸王就命時到,應誦過去七佛經中偈句。
經:時斑足王(至)皆誦何法。
釋曰:第二、王問所誦。
經:時普明(至)答王。
釋曰:第三、普明奉答。可解。
經:王聞此法(至)三空定門。
釋曰:第四、諸王得益。謂斑足王得空三昧,餘王皆證三定,謂空、無願及以無相。
經:時斑足王(至)名味句。
釋曰:第五、勅放諸王。於中有三:初生大歡喜示過自歸、次放還本國、後勸眾持經。
經:時斑足(至)證無生忍。
釋曰:第六、捨國付弟,證無生忍。
經:如十王地(至)現世生報。
釋曰:第七、引說證成。謂十王地說五千國王當誦是經,於現報中得現法樂,及生報中得生人天,離諸難。
經:十六大國王(至)汝當受持。
釋曰:自下第三結示勸持。文別有三:初勸月光、次勸六道、後勸小王。此即初也。文有二節:初結示護國之法、後勸月光王汝當受持。
經:天上人中(至)名味句。
釋曰:第二、勸六道眾皆應受持。
經:未來世(至)羅蜜。
釋曰:第三、勸諸小王如法受持。
經:爾時釋迦(至)得入初地。
釋曰:自下大段第三時眾得益。若依«本記»,文中有二:初廣顯得益、後「吾今」下總結得益。前中有六:經時中王得入初地者,五百億人得入初地,初地即是十信也。二經復有六欲王得性空地者,六欲諸天八萬億人得性空地,即是十解也。三經復有十八王法樂忍者,此明十八梵王得無生法忍,即是十行也。得無生法樂忍,即十迴向也。四經復有至乃至十地者,謂學位菩薩有證一地乃至十地。五經復有八部王天上正受者,明修羅得益。有其二種:一得十三昧、二三昧。十三昧者,一切處;二三昧者,二諦三昧。或可初入聖道必具三昧。十三昧者,無想三昧,滅十地故,名十三昧;二三昧者,即空無願二三昧也。二轉鬼神天上正受。正受者,得無漏聖道。六經在此會者至無量空信者,此明凡夫得信佛性,名自性信。無量空信者,信法空也。
經:吾今略說等者。
總結,應知。
散華品第六
將釋此品,略有二義:一釋品名、二正釋文。釋品名者,諸王聞法,仰荷佛恩、散華供養,名散華品。
經:爾時(至)歡喜無量。
釋曰:第二、依文正釋。上來四品辨內外護,此即第三荷恩供養。於中有三:初諸王散華供養世尊、次佛現神變令眾得益、後讚般若勸眾受持。前中有三:初聞經歡喜、次散華供養、後發願受持。此即初也。文有三節:即能聞人、次所聞法、後歡喜心。所謂諸王聞十萬億偈,歡喜無量。
問:於此經中所說般若,三處不同:一〈二諦品〉中說八萬億偈、二〈護國品〉末八千億偈、此〈散華品〉十萬億偈。三處所說,有何差別?解云:〈二諦品〉中,合說三時諸佛所說,總有八萬億偈;而兆«仁王.護國品»中,別引過去七佛所說«仁王般若»;於此品中,申今佛說«仁王般若»。由斯三處所說不同。
問:〈護國品〉言一日說八千億偈竟,如何一日能說如是八千億偈?解云:如來神力冥加被故。如«報恩經»,阿難暫時領得如來二十年中所說諸經,此亦如是。諸王聞佛所說十萬億偈,生歡喜故,散華供養。散華供養,即〈散華品〉。准此經文,此經一部自有廣略二本,如上應知。
經:即散(至)蓋諸大眾。
釋曰:第二、散華供養。於中有三:初散行華、次般若華、後妙覺華。此三種華皆從所表,以立華名。初散行華,為表三賢,是有漏行。次般若華,為表十聖,是無漏智。後妙覺華,為顯佛地,覺法圓滿。座表三賢,最是下故。臺表十聖,出有漏故。城表涅槃,最大勝故。就前行華,文有四節:一諸王散華、二「於虛空」不華變為座、三「十方」下化佛說法、四「無量」下化眾散華。化佛說法,表法是真,以同說故。化眾散華,表人是勝,堪供養故。下准此釋。
經:復散(至)及諸大眾。
釋曰:第二、散般若華。文有四節:一諸王散華、二「於虛空」下華變為臺、三「臺中」下化佛說法、四「臺中」下化佛說法眾散華。
經:復散(至)第一義諦。
釋曰:第三、散妙覺華。文有四別:一諸王散華、二「於虛空」下華變為城、三「城中」下化佛說法、四「時城」下化眾散華。此即前三。金剛喻智、城譬涅槃,智斷雙明,名金剛城。
經:時城中(至)而下。
釋曰:第四、化眾散華。由妙覺華功德力勝,是故此中三重散華、二重變現:初菩薩散華變成臺、次臺中佛等散城蓋、後蓋中天人散恒河沙華。
經:時諸國王(至)波羅蜜。
釋曰:第二、諸王發願。於中有二:初諸王發願、後世尊印述。此即發願。願中有二:一願諸佛常說、二願四眾常行。
經:佛告大王(至)神通生處。
釋曰:第二、世尊印述。雙印兩願,重言如是。諸佛母者,顯實相般若。菩薩母者,觀照般若。神通生處,文字般若。又解:般若能生諸佛菩薩及彼神通,故說母言。如«金剛般若»云「一切諸佛阿耨菩提,皆從此經出。一切諸佛如來,皆從此經生。」
經:時佛為王(至)神變。
釋曰:第二、佛現神變令眾得益。於中有二:初佛現神變、後時眾得益。前中有二:初標章舉數、後次第別敘。此即初也。神謂等持,變即轉變。由等持力,轉變自在,故名神變。不思議者,心不能思、語不能議,名不思議。故«法華»云「非口所宣,非心所測。」«智度論»云「心行處滅,言語道斷。」«大般若»云「心言路絕。名不思議。」
經:一華入(至)火風身。
釋曰:第二、次第別敘。於中有二:初別敘、後重讚。此別敘也。然此五變,諸說不同。一云:初一華等者,約華及土一多相入。二無量佛土入毛孔等者,寬狹相入。三無量須彌等者,麁細相入。四一佛入無量眾生等者,因果相入。於中初約一趣相入,後約六趣相入。五佛身入四大身者,情非情相入。一云:第一就華,一多相入。二就佛土,一多相入。三佛土毛孔,一多相入。四須彌等,麁細相入。五就凡聖,內外相入。若依«本記»,五變三意。五變者:一華、二佛土、三須彌、四佛身、五入地水火風。三意者,一遍空。一華入無量華下,為除不願樂大乘障,故有遍空。二轉變。一佛土入無量佛土下,為除執我所障,故有轉變。三顯了。一佛身入無量眾下,為除怖畏生死,故顯了入六道也。
問:須彌大海入芥子中,麁細相違,如何能入?解云:西方諸師略作三釋。一云:一切諸法用如為性,以所依如離諸相分,能依諸法無定大小,由此道理細須彌等。一云:依唯識理,一切諸法皆不離識,隨心所變亦無定相,以是義故細須彌等。一云:一切諸法,因緣道理皆無定相,由此因緣細須彌等。
問:色有麁細,許得相入;時有長短,亦得相攝?答:許亦無失,佛自在故。一念為多劫、多劫攝為一念,如是等教,誠證非一。難:諸佛得自在,一念攝多念;諸佛得自在,一劫成多劫。若爾,三劫時應無異,便違聖教,菩薩要經三無數劫精勤修習方證菩提。答:此難不然,非凡等境,«顯揚»、«瑜伽»皆作此說。於不思議強思量者,得誑麁報。
經:佛身(至)世界不可思議。
釋曰:第二、重讚也。合前五變,為三不思議。佛身即是前一佛身,眾生即是無量眾生六道身也,世界即是四大及前四種變也。一云:世界除前四變,餘義同前。
經:佛現(至)神通三昧。
釋曰:第二、云時眾得益。益有四種:一十方天人得佛華定、二十恒菩薩現身成佛、三三恒八部成菩提道、四十千女人得神通定。
問:一世界中,多佛並出不?答:轉輪王當無有二並出,豈況如來而並出耶?
問:若爾,如何此經十恒菩薩現身成佛?答:但言現身,不道即成。何妨現身,餘界成佛,如«法華經»龍女現身,他方成佛。此亦應爾。
問:若〈受持品〉末十億菩薩現成正覺,如何會釋?解云:佛名通於十地,«大般若»等即說十地名十種佛。又如«法華經.分別功德品»,一四天下微塵菩薩,一生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«法華論»云「即是初地阿耨菩提。」此經准彼,義亦無傷。
經:善男子(至)如法修行。
釋曰:第三、讚般若益。勸眾修行。文有二節:初讚般若有三世益、後勸諦聽思念修行。諦聽,顯聞慧。思念,辨思慧。修行,明修慧。
仁王經疏卷下(本)
仁王經疏卷下(末)
大慈恩寺沙門圓測撰
受持品第七
將釋此品,略有二義:一釋品名、二正釋文。釋品名者,依«智度論»,由信力故,聞而奉行為受;由念力故,久久不失為持。此品正明十三法師受持般若,又令他受,名受持品。
經:爾時月光(至)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第二、依文正釋。前五品中辨正宗訖,故下二品依教奉持。於中有二:初明受持、後明付屬。此即初也。於一品內,文別有三:初問答正說十三法師、次「佛告波斯」下付王受持、後「時諸大眾」下明時眾得益。前中有二:初月光王請、後大牟尼如來正說。請中有二:初觀瑞疑念、後發言陳請。此即初也。文有三節:一觀釋迦五種神變。二見臺上寶滿佛是一切佛化身主者,若准«梵網經»,是盧舍那佛,或云盧招那、亦云盧折羅,此云照也,以報佛淨色,遍周法界故。又日月燈光遍周一處,亦盧舍那一也。或可義翻名寶滿。此佛化千葉釋迦佛,及百億葉上化佛,故言化身主也。三復現千華葉世界上佛者,即是千華葉上千佛,及一一葉上百億佛。其中如上諸佛,各各說般若波羅蜜。此當«梵網經»云「我今盧舍那,方坐蓮華臺。周匝千華上,復現千釋迦。一華百億國,一國一釋迦,各坐菩提樹,一時成佛道。」
問:此上寶滿佛,於三身中何身所攝?有說:自受用身。此說不爾,自受用土無法眾故。有說:他受用身。此亦不然,諸微塵眾聽佛說故。今解:於化身中本末差別,非受用身(更勘«無上依經»、«大乘同性經»,毘盧舍那、釋迦有何差別也)。
經:白佛言(至)不可以識識。
釋曰:自下第二發言陳請,初讚、後請。此即讚也。若依«本記»,過言說故不可說,過想心故不可解,過覺觀故不可以識識。此當«智度論»說「言語道斷、心行處滅」,依«解深密經»云「心言路絕」。
經:云何(至)開空法道。
釋曰:第二、請也。開謂開發。道即聖道。於人法境開發空慧,名空法道。此中問意:諸佛所說甚深般若,難說難識。云何諸善男子於此經中明了覺解?依何觀門為諸眾生開法空道?
經:大牟尼言(至)為大法王。
釋曰:第二、如來正說。於中有三:初總標、次「善男子其法師」下別釋、後「善男子如是諸菩薩」下總結。前中有三:初總標、次別敘、後勸供。此即初也。
經:從習忍(至)依持建立。
釋曰:第二、別敘。依謂所依。持謂攝持。為眾所依,能攝持眾建立正法。
經:汝等大眾(至)而以供養。
釋曰:第二、勸供。應知。
經:善男子其法師者。
釋曰:第二、別釋十三法師。文別有二:初諜總名、後次第別釋。此即初也。
經:習種性菩薩。
釋曰:自下第二次第別釋十三法師,分為十三。此即第一釋習種性。文別有五:一標位列名、二辨類差別、三行業不同、四舉劣顯勝、五入位時分。此即第一標位列名。謂十三法師中,第一法師名習種性菩薩。
經:若在家(至)比丘尼。
釋曰:第二辨類差別。略辨四眾:一婆差、二優婆差、三比丘、四比丘尼。言婆差者,或云優婆塞,皆訛略也。正言鄔波索迦,此云近事男。鄔波斯迦,此云近事女。索是男聲,斯是女聲。謂彼恒時親承善士,故名近事,廣釋如前。比丘及比丘尼,亦如前釋。
經:修行十善。
釋曰:第三、行業不同。文別有三:初修十善、次修不淨忍、後住在佛家。此修十善,謂不殺生等十善業道,或可十信。十種信心雖有兩說,«本記»意存十信。
經:自觀己身(至)分分不淨。
釋曰:第二、修不淨忍。自有三種:一觀六大不淨、二觀諸根不淨、三觀三界不淨。此觀六大,謂諸有情六界成身,所謂四大及空界也。色界有漏識,皆是有漏,可破壞故,名為不淨。六界別觀,故言分分。
經:復觀十四根(至)菩提心。
釋曰:第二、諸根不淨。謂於二十二根中,復觀十四根以為不淨。所謂眼等五根,有五識情,或可有情數攝,名五情根;五受根者,苦樂憂喜捨;及男女意命,皆是有漏,有無量過,故說十四皆為不淨。信等五根及三無漏,皆唯善性,過中不說,故觀行者觀十四根,即發無上菩提心也。
經:常修三界(至)忍觀門。
釋曰:第三、觀三界不淨。謂三界繫法皆有漏故,亦是不淨。
問曰:四靜慮及無色界亦有淨法,如何說為不淨邪?解云:不淨自有多種。如«瑜伽»第二十六卷說,有六種不淨:一朽穢不淨,自有二種:一依內不淨,謂髮毛等;二依外不淨,謂青瘀等。二者苦惱不淨,謂苦觸所生受。三下劣不淨,所謂欲界。四觀待不淨,如待無色勝清淨事,色界諸法便似不淨;待菩迦耶寂滅涅槃,乃至有頂皆似不淨。五煩惱不淨,謂三界中所有一切結縛睡眠隨煩惱纏。六違壞不淨,謂五取蘊,無常無恒、不可保信、變壞法性,具說如彼。由此靜慮無色,皆名不淨。
經:住在佛家。
釋曰:第三、住在佛家。文別有二:初明住在佛家、後修六和敬。此即初也。謂空無我佛所住處,名為佛家。此習種性初證空理,故名為住。
經:修六和敬(至)波羅蜜道。
釋曰:第二、修六和敬。謂住佛家故,修六和敬。所謂三業、同戒、同見、同學八萬四千波羅蜜,為六和敬。
經:善男子(至)有退有進。
釋曰:第四、舉劣顯勝。文別有二:初舉劣、後「是定人」下顯勝。前中有二:初上釋劣位、後「雖以」下釋通伏難。前中有三:初法、次喻、後合。此即法說。謂習忍以前十信菩薩,有退有進,故名劣位。
經:譬如輕毛隨風東西。
釋曰:第二、舉喻。可知。
經:是諸菩薩亦復如是。
釋曰:第三、合喻。可知。
經:雖以十千劫(至)名不定人。
釋曰:第二、釋通伏難。文有兩節:初牒三伏難、後「而不可」下標宗。略答十善菩薩,有其三義:一以十千劫行十正道,發菩提心,當入習忍位。三亦常學三伏忍。以具三義,謂應不退。如何說言有退有進?故作此言。雖有三事,而不可字名是習種性,是名不定人。
經:此定人者(至)聖人性故。
釋曰:第二、顯其勝位。文別有二:初明證理、後明離過。此即初也。謂十住位初證生空理,由此證得聖人性故,名為定人,亦是不退。
問:此種性菩薩,為如此經定不退耶?或有即耶?解云:設爾何失?若廣分別,如前已說。
經:必不起(至)無有是處。
釋曰:第二、離過。有其四重:一不起五逆,所謂殺父母、羅漢、出佛身血、破和合僧。二不起六重,如«優婆塞經»第四卷〈受戒品〉說,一殺生、二偷盜、三婬蕩、四妄語、五沽酒、六謗說在家出家四眾過失。廣說如彼(餘經或說四重、八重。四重者,一貪嫉、二慳、三嗔、四謗三寶藏。言八重者,即菩薩八重,前四重上加僧四重,即名八重。言十重者,前六重上加貪等四,名為十重。今此說六,犯即失戒法,名為重法。過中極重,名為重也)。三者不起二十八輕,亦如«優婆塞經.受戒品»說,一不供養父母師長;二耽樂飲酒;三污惡不能瞻視病苦;四見有乞者不能多少隨宜,而與空遣還者;五若見比丘比丘尼、長老先宿、諸優婆塞優婆夷等,不起奉迎禮拜問訊;六若見比丘比丘尼、優婆塞優婆夷毀所受戒,心生憍慢,言我勝彼、彼不如我;七月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、供養三寶;八四十里中有講法處不能往聽;九受招提僧眾具床座;十疑水有虫故便飲之;十一險難之處無伴獨行;十二獨宿尼寺;十三為於財命打罵奴婢童僕外人;十四若以殘食施於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;十五若畜猫狸;十六畜養象馬牛羊駝驢,一切畜獸不作淨,施未受戒者;十七若不貯畜僧伽梨衣鉢盂錫杖;十八若為身命須田作者,不求淨水及陸種處;十九為於身命,若作市易斗稱賣物,一說價已不得前劫捨賤趣貴,斗稱量物仕前互用,如其不平應語令平;二十若於非處非時行欲;二十一齎估反賣,不輸官稅盜弄去者;二十二若犯國制;二十三若得新穀菓苽菜茹,不先奉獻師供養三寶,先自受用者;二十四僧若不聽說法讚歎,輒自作者;二十五道路若在諸比丘前、沙彌前行;二十六僧中付食,若偏為師選擇美好、過分與者;二十七若養蠶者;二十八行路之時遇見病者,不住瞻視為作方便、付屬所在而捨去者。四不起諦法,謂定位者不謗佛法,經書言非佛說。
經:能以一阿僧祇(至)僧伽陀位。
釋曰:第四、入位時分。梵音阿僧祇劫,此云無數劫。謂日月歲數不可數故,名阿僧祇。或三災等劫,不可數故。乃至大小乘宗,三大阿祇名阿僧祇。今於此中,依日月歲數,非三災等。僧伽陀位者,相傳釋云性種性,或云離著,謂證人空而不執著我有情等。此意說云:一僧祇修行習忍,始入性種性。
經:復次性種性。
釋曰:第二、性種性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入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初學名習,數習成性故。十行乃名性種性也。
經:行十慧觀。
釋曰:第二、辨觀差別。於中有五:一行觀行、二滅障、三知俗、四練觀、五修行。此即初也。言行十慧觀者,謂四念處、三善根及三世觀,如前〈教化品〉中說。
經:滅十顛倒。
釋曰:第二、滅障。言滅十顛倒者,謂四念處觀除四顛倒,三善根觀除其三毒,或三世觀除三世執。定有過去因、有未來果,及現在因果執,皆不順理,並名顛倒。
經:及我人知見(至)不可得。
釋曰:第三、知俗。謂我人知見者,依世俗說,分分假偽而非實有,但有名即是名假,但有受即受假,但有法即法假。由此道理,實不可得,故知我人等者皆世俗有。
經:無定相(至)修道空觀。
釋曰:第四、練觀。無定相者,總標我法無其定相。無自他相故者,別釋我法無自他相。此即兩釋。一云:無自相者,顯無我相;無他相者,顯無法相。一云:無自相者,無人我法我相;無他相者,無人我法我二種我所相。修護觀門者,如上觀門,未得名脩、已得名護。已上文意,義趣難了。有諸異說,恐繁不述。
經:亦常行百萬(至)念念不去心。
釋曰:第五、修行。謂此位中觀漸勝故,行諸波羅蜜常不離心。
經:以二阿僧祇(至)波羅陀位。
釋曰:第三、入位時分。波羅陀者,若依«本記»,翻名守護。謂道種性位,其行堅牢、不失自性,名守護位。此明十行以二僧祇行正道法,得住十迴向也。若依«本記»配屬十行名道種性,便違經說伏忍聖胎三十人。
經:復次道種性。
釋曰:第三、道種性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入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地上聖道之種性故,名道種性。故上經云「修行上伏忍,進入平等道」,名為道種性。
經:住堅忍中(至)無生無滅。
釋曰:第二、辨觀差別。於中有二:初辨觀差別、後受報勝劣。前中有三:初總標觀相、次別敘十觀、後舉勝簡劣。此即初也。住十堅心名住忍。謂此位中觀一切法皆是無生,生既不成,便無住滅,是觀空義。
經:所謂五受(至)不可得故。
釋曰:第二、別敘十觀,所謂五受、三界、二諦。言五受者,有漏五蘊貪等所取,名五受蘊。由觀彼故,得五分法身。觀三界,得三空忍。觀二諦,得無常無生二忍。廣如前說。如是十法,無自他相及如實性,不可得故,皆說為空。
經:而常入(至)心心寂滅。
釋曰:第三、舉勝簡劣。謂此位中雖行十忍,而滿分中簡前九忍,而行第十真諦忍觀,即說無生忍觀,名為第一義諦觀也。心心寂滅者,寂謂寂靜、滅謂除滅,即彼心行念念寂靜,滅除散動,故名心心寂滅。
經:而受生三界。
釋曰:第二、受報勝劣。文別有三:初標、次徵、後釋。此即總標。雖心寂靜,而受生三界果報。
經:何以故。
釋曰:第二、徵也。謂外詰云:已得寂滅,如何能受分段報耶?
經:業習業報(至)順道生。
釋曰:第三、正釋。謂由舊業熏習力故,而受三界分段生死,能為聖道之所依止故,名順道生。或可為化有情,受六道身,隨順聖道故,言順道生。雖有兩釋,前說為勝。如上所說,種性菩薩不生惡道故。
經:復以三阿僧祇劫(至)正位。
釋曰:第三、入位時分。言平等聖人,地名。謂入初地聖道,離能所取相。或可初地雙證二諦,故言平等。阿毘跋致,此云不退。謂初地已上證理不退,名不退。謂三阿僧祇修諸度故,當入聖位、當住不退。
經:復次善覺菩薩摩訶薩。
釋曰:第四、善覺。文別有五:一標位列名、二辨修差別、三「以四」下入藏時分、四「無三界」下明受生差別、五「常修」下登位分齊。此即第一標位列名,准上可知。
經:住平等忍(至)不去心。
釋曰:第二、辨修差別。文別有二:初顯二智別相、後「如是善男子」下重顯二智同異。前中有二:初立二章、後「入無相捨」下別釋二章。此即初也。言平等忍者,第一章明其實智離有無相,名平等忍。言修行四攝念念不去心者,立第二方便智,謂以四攝化眾生,名方便智。
經:入無相捨(至)貪煩惱。
釋曰:自下第二別釋二章。於中有二:初釋實智,釋上平等;後「無量」下顯方便智,釋上四攝。前中有三:初總標實智滅三界貪、次別釋實智證三無為、後顯無為離有無相。此即初也。離三輪捨,無貪性故,能滅三界貪欲煩惱。
經:於第一義(至)為法性無為。
釋曰:第二、別釋實智證二無為。文別有三:初法性無為、次擇滅無為、後非擇滅無為。此即初也。此有兩名:一者法性、二者虛空。
經:緣理而滅(至)無相無為。
釋曰:第二、擇滅無為。謂緣真如滅一切煩惱等相,所顯真如為擇滅無為。此有三名:一者擇滅。體即是智。擇謂簡擇,擇所得滅,故名擇滅。二數緣滅。數謂慧數,慧數所得,名數緣滅。三智緣滅,擇之與智其義一也。
經:住初忍時(至)無相無為。
釋曰:第三、非擇滅無為。謂住信忍中第一下忍,永斷一切分別煩惱,故能於無量未來法中得非擇滅,無相無為。此有三名:一非擇滅、二非數緣滅、三非智緣滅,准上應知。然此二滅有差別者,薩婆多宗,由智斷障名為擇滅,滅不由智名非擇滅。依經部宗,有漏智斷名非擇滅,無漏智斷名為擇滅。今依大乘,大同經部,具如別章。
問:豈不虛空及非擇滅非無漏智境,如何無相智得證三無為?解云:諸宗不同。薩婆多宗,不許無漏智緣二無為。依大乘宗,於真如上假安立故,許緣無失。
經:無相無為(至)無無相故。
釋曰:第三、顯三無為離有無相,意顯三種其性皆空。然釋此文,諸說不同。一云:釋無相有其三句。初無自他者,遣其有相。無無者,遣其無相。言無相故者,雙遣亦有無相。或有說者:具遣四句。無自他相,遣有相。無無者,遣無相。言無相者,遣第三句亦有亦無相及第四句非有非無相。今解:無自他者,遣我相,即顯生空理無。無無相者,顯法空理非無相,故言無無。非有相,故言無相。
經:無量方便皆現前觀。
釋曰:第二、顯方便智。文別有二:初總標六種、後別釋六種。此即初也。亦非一故名無量,非內證智故名方便。
經:實相方便(至)不顛倒。
釋曰:自下第二別釋六種方便。即分為六,皆有二段:先牒、後釋。此釋第一實相方便。緣第一義故名實相,起巧功能名為方便。
問:與根本智有何差別?解云:如«成唯識»云「根本智內證自體不變影像,此後得智緣真如境變影而緣,不能親證於第一義諦。」
不沈等言,諸說不同。若依«本記»,凡夫名沈,沒生死故;二乘名出,出生死故;三十心至十地已還名不轉,佛地名不顛倒。十迴向中學此法也。此說不然。所以者何?彼釋如是善男子下,方屬初地;已上諸文屬十迴向,不當經意,故今不依。今解:不然。一云:初二如上十住行可轉,十迴向猶有顛倒。初地離前四位,故說四不。一云:沈謂惛沈,即是定障。出即掉舉,即是慧障。轉者,疑等餘惑。顛倒即是我見等倒。入初地時離上四過,故說四不。
經:遍學方便(至)一切學。
釋曰:第二、遍學方便。依«本記»云「俗中有真非證,真中有俗非不證。」有說:五乘中不取人天及二乘故非證,有大乘故非不證。如«成實論»,廣學諸異論,遍知聖者意。又«善戒經»,遍學五明論等,而不分別證不證。雖非證不證,而能學一切法。有本云「一切學」者謬。
經:迴向方便而向薩婆若。
釋曰:第三、迴向方便。謂求大菩提,不同二乘求住小果,名非住果。不同凡夫,無求住果,名非不住。求趣菩提,名向薩波若。
經:魔自在(至)四魔所不動。
釋曰:第四、魔自在方便者,接引方便也。非道行佛道者,即«維摩»云「或現作淫女,引諸好色者。先以欲鉤牽,後令入佛道」也。魔不動者,即«維摩»中「在欲而行禪,令魔心憒亂,不能得其便」也。言四魔者,一煩惱、二陰魔、三者死魔、四者天魔。前四魔上,更加無常、無我、不淨、苦,別名八魔也。又釋:謂雖行魔事,巧便自在,故名魔自在方便。故«維摩»云「住不可思議解脫菩薩,以方便力教化眾生,現作魔。」又〈佛道品〉云「若菩薩行於非道,是為通達佛道。」云何菩薩行於非道?答曰:菩薩行五無間而無惱患,乃至云「示有妻妾婇女,而常遠離五欲淤泥,是為菩薩通達佛道。」具說如彼。
經:一乘方便(至)一切行故。
釋曰:第五、一乘方便。謂理體無二,故說一乘。於一乘法,巧知眾生差別相,名為方便。不二相者,釋上一乘。於中通達一切行相者,釋其方便。又«金光明經»云「法界無分別,為度眾生分別說三乘。」又«法華»云「諸佛以方便力,於一佛乘分別說三。」具說一乘,義如別章。
經:變化方便(至)淨佛國土。
釋曰:第六、變化方便。言變化者,變易異名。故«顯揚»及«唯識»依此說變易生死,名變化生。此明地上菩薩由願力故,於淨土中受變易生,不受三界分段之身,故名變化方便。
經:如是善男子(至)實智照。
釋曰:第二、重顯二智同異。於中有三:初結上異相;次舉喻顯非一異;後「以一切行成就」者,顯行成就。此即初也。文別有二:初顯實智相、後顯方便智。此即初也。謂於初地,根本智生,創覺生法二空,故言初覺智。即此覺智,於有無相而不二故,是實智照。故前文言「無自他相,無無相故」也。
經:巧用不證(至)方便觀。
釋曰:第二、顯方便智。言巧用者,總標四用。謂即彼地後得智四用巧妙,名為巧用。不證等者,別顯四用。不證者,不同外道證四靜慮以為涅槃。不沈者,不同凡夫沈沒生死。不出者,不同二乘出離生死。不到者,不同地前菩薩不到初地。或可「不到」者謬也,應言「不倒」,謂地前菩薩猶起顛倒,為簡彼故故言不倒。是方便觀者,結上四用皆後得智。
經:譬如水之與波不一不異。
釋曰:自下第二舉喻顯非一異。文別有二:初明二智不一不異、後類顯諸行亦體非一異。謂上二智同一剎那,二用別故不一、同一慧故不異。譬如水之波,體相別故不一、波即水故不異。
經:乃至一切行(至)不一不二故。
釋曰:第二、類釋諸行亦非一異。謂如二智不一不異,如是乃至一切八萬四千波羅蜜行,諸禪定門及陀羅尼門,展轉相望皆非一異。
經:而一一行成就。
釋曰:第三、顯行成就。謂此位中二智成故,餘一切行悉皆成就。
經:以四阿僧祇(至)功德藏門。
釋曰:第三、入藏時分。謂於此地無漏觀成,攝藏一切諸功德門,由斯別立功德藏門。理應諸位應有此門,以非初故,故不別立。此中意說四阿僧祇行諸行故,入此藏門。有釋:此文准上下文,應置一切淨土已後方說此文。所以者何?四劫滿當入後位故。
經:無三界業(至)畢竟故不造新。
釋曰:第四、受生差別。文別有二:初明不生三界、後明生於淨土。此即初也。謂入初地,斷分別我見,不造三界業,故畢故業而不造新。
問:地上菩薩不受分段身,諸處所說十王報以何業受?西方諸師自有兩釋。一云:地上菩薩皆受變易,故受十王皆是化身。不爾,十處應不見王,變易妙身非彼境故。一云:有一論師名調伏光,依«解深密»作如此說:八地已上所現王身,唯是變化;七地已前,故起煩惱,資三界業,受分段身、此則實身受十王報,故無有失。
經:以願力故(至)一切淨土。
釋曰:第二、以願力故生於淨土。有解:從多分說。若煩惱資,或生三界,如調伏光說。
經:常修捨觀(至)常授與人。
釋曰:第五、登位分齊。文別有二:初明登位、後明寶施。此明登位鳩摩伽。若依«本記»,翻為勝惡魔。初地離五怖畏,過二乘魔也。
經:以四大寶藏常授與人。
釋曰:第二、寶施。諸說不同。一云:三藏及雜藏,施諸眾生。一云:依«勝鬘經»四種寶藏。一者無價,菩薩乘也;二者上價,緣覺乘也;三者中價,聲聞乘也;四者下價,人天乘也。若依«地持»,四攝益物,名四寶藏。
經:復次德慧菩薩。
釋曰:第五、德慧菩薩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入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謂具律儀等三種戒德與慧俱生,故名德慧。
經:以四無量心。
釋曰:第二、辨觀差別。文別有三:初顯地別行、次辨除障、後位分齊。此即初也。為欲對治嗔煩惱故,修四無量。義如上說。
經:滅三有嗔等煩惱。
釋曰:第二、辨除障也。由修慈故,能滅三界嗔等煩惱。然嗔煩惱,諸宗不同。若依薩婆多,唯在欲界。依經部宗,嗔通三界。依大乘宗,«瑜伽»等說,同薩婆多。今依此經,同經部說。或可此經隨轉理門。或可此文言總意別,謂三有中欲界有嗔,故言三有。嗔等據實,不通上界。
經:住中忍中行一切功德。
釋曰:第三、位分齊也。謂信忍住,通在三地,此當第二,故名中忍。謂此位中,無量為首,通修諸行。
經:以五阿僧祇(至)化一切眾生。
釋曰:第三、入位時分。闍陀波羅,若依«本記»,翻為滿足力。謂五大劫行大慈觀,常現前故,智力滿足,化諸眾生故,亦入闍陀波羅位,亦云離闍、亦名無畏。
經:復次明慧道人。
釋曰:第六、明慧菩薩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入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謂此位中行三明觀,故名明慧。
經:常以無相(至)三明觀。
釋曰:第二、辨觀差別。文別有三:初顯地別行、次辨位除障、後明滿足。前中有二:初標三明觀、後釋其行相。此即初也。三明觀者,一宿命智明、二生死智明、三漏盡智明,廣如〈序品〉。
經:知三世法(至)心心寂滅。
釋曰:第二、釋其行相。知三世法者,標三明。知三世法無來無去無住處者,別顯三明所行之境,謂未來未有、過去已滅、現在不住,不同薩婆多宗三世皆有實體。心心寂滅者,所緣無故,能緣之心念念寂滅。
經:盡三界痴煩惱。
釋曰:第二、辨位除障。知三世故,能除三界迷三世愚。
經:得三明一切功德觀故。
釋曰:第三、明德滿足。謂除三世愚故,能得隨順三明諸功德觀。
經:常以六阿僧(至)一切法。
釋曰:第三、入位時分。伽羅陀者,此云度邊。謂此位中,離於邊鄙下賤諸見,故云伽羅陀。雖有此釋,未勘誠文。謂六大僧祇集無量明故,入伽羅陀位,以無相行受持諸法。
經:復次(至)聖覺菩薩。
釋曰:自下第七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顯地別行、後行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言爾炎者,此云智母。謂此位中,生法二空能生聖道,故名智母。言聖覺達者,即所生聖智。前之三地,行施戒修相同凡夫,於此位中起道品觀,初證聖覺、達二空理,名聖覺達。
經:修行順法忍。
釋曰:第二、顯地別行。文別有三:初修忍法位、次起五神通、後滅障分齊。就初位中,文復有二:初屬順忍、後辨住位。此即初也。謂順忍中有其三位,謂下中上。此第四地,於三忍中位在初忍,順聖道故,名為修行順法忍也。
經:逆五見流(至)住須陀洹。
釋曰:第二、辨其住位。言須陀洹者,有其二義:一逆流、二修習。於此地中起道品觀,逆五見流,集無量德故,名住須陀洹位。依«瑜伽»等,翻為預流。預者入也、流即流類,初入聖流,故名預流。
問:是不五見分別起者,入初地時皆已永斷,如何此云依第四地逆五見流?解云:據實分別五見初地位斷,今斷習氣,名斷五見。若不爾者,疑但分別煩惱所攝,唯見所斷,如何此云五地所斷?故知此約習氣而說。
經:常以天眼(至)身通達。
釋曰:此即第二起五神通。於此位中未至究竟,故六通中除漏盡通。而«智度論»及下文中說菩薩漏盡者,依未盡位假說漏盡,故不相違。
經:念念中滅三界一切見。
釋曰:此即第三滅障分齊。謂此位中配須陀洹,故說能滅三界諸見。
經:亦以(至)不離心。
釋曰:第三:行位時分。以七大劫行五神通及波羅蜜故,於滿分中,如上功德,常不離色也。
經:復次勝達菩薩。
釋曰:次辨第八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顯地別行、後修行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謂能了達二三諦,故名勝達,亦名勝慧。或可此地真俗雙行,如是難事此地能勝,故名勝達。
經:於順道忍以四無畏。
釋曰:第二、顯地別行。文別有三:一行四無畏、二辨除障、三入位分齊。就地數中,文別有二:初總標四數、後次第別釋。此即初也。謂第五地依順道忍起四無畏,於外四難心無怯懼,故名無畏。
經:觀那由他諦(至)一切智人。
釋曰:第二、次第別釋。釋四無畏,即分為四。此即第一一切智無畏。謂於二境,無所不知。一觀那由他諦,謂二三諦及八諦等其數甚多,名那由他。二觀內道論,即五明中內明論也。外道論者,因明論及聲明。藥方、即是醫方。工巧究術、並是工巧明論。此四明論雖通內外、今依一相、且說外言。我是一切智人者、自唱德號。於四無畏皆有二義:一執跡生疑。謂外疑難,佛問阿難從何所來?或問外聲是何聲等?若一切智,何謂發問?二自唱德號。我是一切智,隨順世間故,作此慰問。
經:滅三界(至)我相已盡。
釋曰:第二、漏盡無畏。亦有二事:一執跡生疑。謂外難言:世尊或時愛語羅睺、呵罵提婆,如何漏盡?二自唱德號。我漏已盡,順世間故,示現愛嗔(或有本云「我相已盡」,謬也)。
經:知地地有所出故名出道。
釋曰:第三、釋出苦道無畏。亦有二事:一執跡生疑。謂外難言:以諸聖道,不能盡苦。見阿羅漢,蛇蜇等苦,似不盡故。二自唱德號。謂諸羅漢斷未來苦,故言斷苦,非謂現苦無故說斷。
經:有何不出故名障道。
釋曰:第四、惑能障道無畏。亦有二事:一執跡生疑。謂須陀洹等雖有愛等,而有聖道故,欲不能障道。三自唱德號。雖不能障預流果等,而能障礙那含等道。上來且釋佛四無畏。今此文中說第五地菩薩無畏。無畏之相,尋即可知。
經:逆三界疑。
釋曰:第二、除障。此約習氣,故說除疑。據實已斷,唯分別故。
經:修集無量(至)入斯陀含位。
釋曰:第三、入位分齊。謂此地中,已滅三界疑等惑故,修集無量勝分功德,由此便入斯陀含位。斯陀含者,此云一往來。謂斷欲界六品惑盡,有三品故,於人天中一往來,名一往來。
經:復集行(至)不去心。
釋曰:第三、修行時分。謂於此地,八劫修行諸陀羅尼及四無畏,常不去心。
經:復次常現真實。
釋曰:次釋第九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明修行時分。此即初也。
經:住順忍中。
釋曰:自下第二辨觀差別。文別有五、一配忍分齊、二作地別觀、三辨取除障、四辨觀行相、五立果差別。此即初也。謂順忍中上品取攝,故言住順忍中。
經:作中道觀。
釋曰:第二、作地別觀。謂入無相觀,離於有無及常斷等。或依十二緣生觀,離斷常故,名中道觀也。
經:盡三界集因集果一切煩惱故。
釋曰:第三、辨所除障。言集因者,總標三煩惱及業名為集諦。言集業者,別釋罪等諸業。一切煩惱者,別釋根本隨惑等諸煩惱。或可集因者,發業煩惱。一切煩惱者,潤業煩惱。
經:觀非有非無(至)而無二。
釋曰:第四、辨觀行相。言一切者,真如一味相,即是一相名為無相。是以«無量義經»云「一相即無相」也。而無二者,結上一相及無相,皆無有無等二相也。
經:證阿那含位。
釋曰:第五立果也。謂此地中,雖斷三界一切煩惱,而微細者猶現在前。是取«解深密»等云「第七地來諸菩薩眾,猶起三界貪等煩惱」,是故此中立阿那含。阿那含者,翻為不還。據實六地菩薩亦生欲界,如«智度論»。今一相配,故言不還。
經:復作九阿僧祇劫(至)一切佛土。
釋曰:第三、修行時分。樂謂願樂。謂於此地,九阿僧祇集中道觀,隨願樂力,生諸佛土。
經:復次玄達菩薩。
釋曰:辨第十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入位時分、三「常行三空」下辨觀差別。此即標名。玄謂玄遠,達即通達。遠至功用後邊,名之為玄。創入無生忍,名為達也。
經:十阿僧祇劫中修無生法樂忍。
釋曰:自下第二入位時分。文有五別:一入位分齊、二辨所滅分辨、三住身分齊、四具諸德、五立果。此即第一入位分齊。語五忍中,第四無生忍有其三品,此即下品。此地菩薩十僧祇修下無生忍。
經:滅三界習因業果。
釋曰:第二、所滅分齊。於此位中,滅三界中業果細習。
經:住後身中。
釋曰:第三、住身分齊。住分段生死中最後一身,至第八地即成變易報也。
經:無量功德(至)皆滿足。
釋曰:第四、顯具諸德。謂六神通、盡無生智,乃至五分法身,悉皆具足。如是諸德,皆如上說。
經:住第十地(至)梵天位。
釋曰:第五、立果也。謂十三法師中住第十法師位,於四果中第四果也。梵天位者,梵者淨也,已住清淨行位故。
經:常脩三空(至)弘化法藏。
釋曰:第三、辨觀差別。謂此地中,空等三昧已得圓滿,具足百萬三昧,又以如來脩多羅藏等三藏聖教弘化眾生。
經:復次等覺者。
釋曰:次辨第十一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「千阿僧祇」下脩行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者謂假者,謂第八地。於一切或時真俗雙觀,名等覺者。
經:住無生忍中。
釋曰:自下第二辨觀差別。文別有三:初明有無觀、次辨十力觀、後顯登位差別。前中有二:初配屬忍位、後正明有無觀。此即初也。謂於三品無生忍中,住中品忍也。
經:觀心心寂滅(至)無知知。
釋曰:第二、辨有無觀。文別有三:初別釋有無、次合釋有無、後雙結有無。前中有二:初寂而常用:後用而常寂。此即初也。此地中,觀心心寂滅者,念念皆空故。心心寂滅,此顯常寂靜義。言無相相無身身無知知者,顯常用義。謂常寂故離一切相,而依俗故示現無相。似常空寂故色身,而依俗故常用色身。以常寂故無知,而依故恒能照。
經:而用心(至)無住之住。
釋曰:第二、用而常寂。初之二句,顯其有用。「惔怕」已下,顯常寂義(有本「任於無任之任」者,謬)。
經:在有(至)常萬化。
釋曰:第二、合釋有無。言在有常脩空者,釋上用而常寂。處空常萬化者,釋上寂而常用。
經:雙照一切法故。
釋曰:第三、雙結。謂俗不離真,寂而常用;真不離俗,用而常寂。
經:知是處非處乃至一切智,十力觀故。
釋曰:第二明十力觀。謂此位中學十力觀,舉初後二顯中間八,合有十力觀。十力差別,義如別章。
經:而能發摩訶羅伽位,化一切國土(有本無「登」字)。
釋曰:第三、登位差別。摩訶羅伽,若依«本記»,翻為大聖,即佛法之大將。或云無功用位、或翻大力、或翻龍象。
經:千阿僧祇劫(至)見佛三昧。
釋曰:第三:脩行時分。此結住自位經爾所劫,從此以後,功難成故,時分漸多。
經:復次慧光神變者。
釋曰:次辨第十二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位列名、次辨觀差別、後「萬阿僧祇」下明入位時分。此即初也。謂第九地,四無礙智化諸有情,或起六神通,名為慧光及神變者。
經:住上上無生忍。
釋曰:自下第二辨觀差別。文有四節:一配忍三品、二明滅心心相、三四眼見法觀、四生淨土。此即第一配忍三位。謂無生忍有其三品,此即上品。而言上上者,前上是勝義、後上順品數。謂此第九地得四辨等,故言勝也。
經:滅心心相。
釋曰:第二、明滅心相。於此位中,除滅心心有執相故,名言勝也。滅心心相,有說滅見分相分二相,故言滅心心相。今解:滅心自性,名為滅心。若滅心上差別,名滅心相。
經:法眼見一切法,三眼色空見。
釋曰:第三、四眼觀門。謂法眼見一切法病藥等種種別相。三眼見色空者,謂肉眼見麁色、天眼見麁細、慧眼見色空。據實慧眼觀諸法空,今對肉天二眼,故但說見色空也。若依«本記»,法眼見一切真如也,餘如前說。
經:以大願力常生一切淨土。
釋曰:第四、常生淨土。
經:萬阿僧祇(至)佛華三昧。
釋曰:第三:入位時分。薄伽梵位,此云世尊,具諸德故。亦說九地名世尊;佛華三昧亦復如是,似佛定故,名為佛華。
經:復次觀佛菩薩。
釋曰:次辨第十三法師。文別有四:一標位列名、二登住時分、三「善男子」下諸位相對辨差別相。四「常脩」下明入位住定。此即第一標位列名。謂此位中,二種觀佛:一眼見者,唯他受用;二定心見,通觀三身。
經:住寂滅忍者(至)住金剛臺。
釋曰:第二登位時分。文有四節:一配五忍、二逕時分齊、三辨所脩德、四顯登住位。言住寂滅忍者,配五忍位,謂寂滅忍。自有二種:一者下品、二者上品。今第十地,即是第五寂滅忍中,位下品忍也。言從始至逕百萬阿僧祇劫者,總計從習種性至灌頂忍,逕百萬阿僧祇劫也。言脩百萬阿僧祇劫功德者,辨所脩德量。言登一切法解脫者,就當得位,即是妙覺。住金剛臺者,金剛三昧,正明等覺如來。或可解脫自有兩種:一者等覺、二者妙覺。今此金剛雖非妙覺解脫果攝,而成等覺解脫,故名登一切法解脫。
經:善男子(至)一切煩惱。
釋曰:自下第三諸位相對辨差別相。文別有五:一伏斷差別、二信見差別、三頓漸差別、四常無常異、五等無等異。此即第一伏斷差別。文別有二:先伏、後斷。此即伏也。謂從習忍至頂三昧,皆名為伏一切煩惱者。伏義寬故,通名為伏。依«本記»云「皆名伏者,從十信至金剛末,斷阿賴耶識一剎那在,故說為伏一切煩惱。」廣說如彼。
經:而無相信(至)照第一義諦。
釋曰:此顯第二斷義狹故。初地已上無漏信位,方能欲斷。言無相者,即是無漏也,無有漏相故名無相。謂無相信為無間道,斷滅一切煩惱、生解脫道,照見第一義諦。
經:不名為見,所謂見者是薩婆若。
釋曰:第二、信見差別。文別有二:初正釋信見、後引說證成。此即初也。除佛已前,但說為信,不名為見。所謂見者,是一切智。
經:是故(至)不見不覺(有本云「唯佛所知」者,謬)。
釋曰:第二、引說證成。知、見、覺三,異名同體,雖通因果,皆得此名。今從勝說,故唯在果。
經:唯佛頓解,不名為信、漸漸伏者。
釋曰:第三、漸頓差別。唯佛頓解,不名為信、漸漸伏者。所以者何;頓斷一切二障盡故,但名為見,不名信者,亦不名為漸漸伏者。
經:慧雖起滅(至)無生無滅。
釋曰:第四、常無常異。或可無礙與解脫異。即依此文,自有兩釋。一真諦三藏立如是義:佛果功德菩提涅槃皆無生滅,故通伏難。以三宗義,謂外難云:無間道時慧有生滅,如何能生無生滅智?故作此言:金剛時慧雖有生滅,能證知無生滅理。由斯勝慧證理深故,此心若滅,便能證得累盡涅槃,亦能證得無生無滅常住菩提。故前經言「薩云若覺非有非無、湛然清淨、常住不變,同真際、等法性。」二慈恩三藏作如是說:金剛時慧雖有生滅,而能證解無生滅理,故能證得果盡涅槃,亦能證得常住法大菩提也。前經所說常住不變者,就勝說故且說實相,而非觀照。
經:入理盡金剛三昧(至)等無等等。
釋曰:第五、等無等異。或可無間與解脫異。文別有三:初法、次喻、後合。此即法說。謂入理盡金剛三昧,清淨無染,同道後真如際,等於道前法性真如也。言而未能等無等等者,謂佛世尊,下不及故,名為無等。與諸佛齊,故名為等。金剛已還無能等,無等等也。
經:譬如有人(至)無不斯了。
釋曰:第二、舉喻。可知。
經:住理盡三昧亦復如是。
釋曰:第三、合喻。應知。
經:常脩一切(至)佛慧三昧。
釋曰:第四、入位住定。謂此位中,一切六度及四攝等行已滿足,具功德藏,入婆伽度,住佛慧三昧。梵音婆伽度,此云世尊,即十號中之一位也。住此位中,觀三身三昧方得圓滿。
經:善男子如是(至)等無有異。
釋曰:就依請正說十三法師。文別有三:初標、次「善男子」下別釋。後「善男子」下結歎。上來已釋兩段訖,此即第三結歎勝德與佛無異。
經:佛告波斯(至)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自下第二付王受持。文別有四:一讚用勸持、二「大王是般若」下讚名勸持、三「大王我今」下釋勸所由、四「大王今」下稱名付屬。初中有二:前略讚勸持、後「大王」下廣讚勸持。略中有五:一應時勸持、二勸持所由、三結屬諸王、四外人徵詰、五如來釋。此即初也。謂我正法滅時,受持一部«仁王般若»。
經:大作佛事(至)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第二、勸持所由。有其三種:一大作佛事,謂滅惡生善;二國土安立;三萬姓快樂。或可初一內護、後二外護。如是利益,皆由般若。
經:是故付屬(至)清信女。
釋曰:第三、結屬諸王。
經:何以故。
釋曰:第四、外人徵詰。
經:無王力(至)解其義理。
釋曰:第五、始來正釋。
經:大王吾今(至)帝王歡喜。
釋曰:自下第二廣讚勸持。文別有二:初總標除難福生、後問答分別別釋七難。此即初也。三千大千世界分齊,義如常釋。言七福者,如«本記»說,返前七難以為七福。七福者,一萬姓愛重國王、二四海賓伏、三怨敵退散、四國王自受已身、五四方歌讚、六百姓豐樂、七未來入善道。
經:云何為難。
釋曰:第二、問答分別釋七難。文別有二:先問、後答。此即問也。
經:日月失度(至)為一難也。
釋曰:第二、答也。就答七難,即分為八。此即第一日月失度難也。謂時節轉異多令飢餓,數量轉異多刀兵起,色相轉異多疾病也。
經:二十八宿(至)為二難也。
釋曰:第二、星宿變怪難。
經:大火燒國(至)為三難也。
釋曰:第三、大火焚燒難。
經:大水漂沒(至)為四難也。
釋曰:四、大水漂沒難。
經:大風吹殺(至)為五難也。
釋曰:第五、大風吹殺難。
經:天地國土(至)為六難也。
釋曰:六、亢旱不熟難。
經:四方賊來(至)為七難也。
釋曰:第七、惡賊侵逼難。廣釋七難,具如«本記»。
經:大王是般(至)龍寶神王。
釋曰:第二、讚名勸持。文別有二:初讚名殊勝、後勸持王供養也。此即初也。然此八名,諸說不同。一云:八中初一顯實相般若,是諸凡聖心神體故。第二明觀照般若,生諸國王慧解心故。後六辨文字般若有六勝因,護國土故。一云:此能與凡聖為依故名神本,能生王位故譬父母,能護身命故譬神符,能治邪魔名辟鬼珠,能滿諸願故名如意珠,令國安隱名護國珠,明顯因果名天地鏡,法中最勝威力難思名龍寶神王,«本記»云「六識名心,第七名識,第八名神。此經能與凡聖八識為依,故名為本。能生世出世國王,故譬父母。外道魔王不能降伏,故喻神符。能除不活等五種怖畏,名辟鬼珠。能攝利眾生,名如意珠。能降七難,名護國珠。能顯所知,名天地鏡。道前道後清淨不異,名龍寶神王。」廣說如彼。
經:彼佛告(至)以經置上。
釋曰:第二、勸王供養。文別有二:初示供養法、後別示行住供養。此即初也。法有六事:一九色幡長九丈、二九色華高二丈、三千枝燈高五丈、四九玉箱、五九玉巾、六七寶案。言九色者,依«本記»云「白黑黃赤青,此是五塵色,并四大色為九。四大色者,地依灰色、水依頗梨色水精、火作光色火珠、風作烟色。」
經:若王行時(至)罪過不生。
釋曰:第二、行住供養。文別有二:初行時供養法、後住時供養法。此即行時也。
經:若王住時(至)如事帝釋。
釋曰:第二、住時供養。如經可知。
經:大王我今五眼(至)七難安起。
釋曰:第三:釋勸所由。文別有二:初明三世諸王福有興衰、後明未來護持大作利益。此即初也。
經:若未來世(至)往護其國。
釋曰:未來護持。文別有三:一標章舉數、二次第別釋、三結釋勸供養。此即初也。
經:一金剛吼(至)往護其國。
釋曰:自下第二次第別釋。文顯可知。
經:是大力士(至)而供養之。
釋曰:第三、結釋勸供。是五大力士者,結五菩薩。五千神王等者,釋成利益。「當立像形」下,勸供養。勸供養法,如«五神王因緣經»中說雷電吼菩薩因緣中教人作讀經寫經法。法用者,應作一團屋,八面安壁,外薝隨力莊嚴,今其精好。八角之中開小門,通人入出。於其室內置八面床,留小空地擬人行處。八壁內外,香泥塗飾。一一壁上,各量身坐,當兩眼前以開兩吼,使得見經。正當二手,復開二孔,得容二手,來去捉經。欲讀經時,安經壁外經架案上。壁內壁外並燒好香。香湯豆麵以浴身手,及將瀨口。善須看風,若也東風即東壁外安置經卷,在壁內向東讀經,使風吹口氣隨風西去不熏經卷。以口有番氣,故作此屋。寫經類讚,法用如前(更勘)。
經:大王吾今三寶(至)一切諸王。
釋曰:第四、稱名付屬。文別有三:初總明付屬、次就勝列名、後「如是一切」下結勸應持。此即初也。
經:憍薩羅國(至)波提國。
釋曰:第二、就勝列名(或有經本列十五國,闕沙陀衛國也)然十六大國名號,«大集.月藏分»第十六、«大毘婆沙»一百二十四,梵音不同,不可和會(勘)。
經:如是一切(至)波羅蜜。
釋曰:第三、結勸應持。
經:時諸大眾(至)願不生彼國。
釋曰:第三、時眾得益。於中有五:一明脩羅得益、二顯人王獲益、三辨梵天等益、四解餘眾獲益、五釋菩薩獲益。此即初也。時諸大眾,即總句。「阿脩輪」下,顯利益也。謂彼脩羅聞說七難,身怖聲悲,發願不生彼惡國土,即是厭惡欣善益也。
經:時十六國王(至)出家脩道。
釋曰:自下第二人王獲益。於中有二:初總明諸王捨俗入道、後明脩道起觀差別。此即初也。以國付弟,即是捨俗。出家脩道,即是入道。廣釋在家過失,出家勝利,如«文殊問經»第二卷。
經:觀四大(至)勝出相。
釋曰:自下第二別明脩道起觀差別。於中有二:初明諸觀、後「是為」下結成證得。前中有四:一明八勝處、二明十遍處、三顯初地相、四辨九地相。此即初也。觀地水火風能造四大,青黃赤白所造四色,名八勝處。所緣境勝煩惱,故名勝處。出離貪欲,故名勝出。相謂體相,或是相狀、或是行相,是八勝處行解相也。依«大般若»,與此稍異。彼云「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、二內有色想觀外色多、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、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、內無色想觀外諸色青黃赤白復為四種,名八勝處。」依«瓔珞經»,八名復異,四大同此經,四色同«般若經»。有色等四,不說青等以為四色。或可此經同«瓔珞經»,義亦無違。
經:四大四色(至)入行相。
釋曰:第二、明十遍處。地水火風、青黃赤白、空處、識處,名十遍處,亦十一切入。即是處所緣寬廣,無有間隙,故名遍處。行相,即是十一切入行解相也。言不用者,乘語故也。故以不說八解脫者,此三科法是下中上三根人觀。此中唯有中上二根,無下根故,以是不論。
經:三十忍是初地相。
釋曰:第三、明初地相。地前三十心,名三十忍,即是初地方便相也。初地即用第一義諦為體。
經:第一義諦九地相。
釋曰:第四、明九地相。初地證如,境智平等,名第一義。與後九地作其因相,名九地相。故«攝論»云「若於初地達法界時,速能通達後一切言。如地頌有『如作破初節,餘節速能破;得初地真智,諸地疾當成。』」
經:是故大王(至)般若波羅蜜。
釋曰:此即第二結成證得。文有兩節:初明捨凡入聖、後明捨分段入變易。言是故大王者,結所告人。言捨凡夫身者,謂捨地前凡夫身也。言入六住身者,謂入初地至第六地住地身也。此上即捨凡入聖。言捨七報身者,謂捨七地分段報身也。故«智度論»云「七地未捨虫身肉身」。言入八法身者,謂入八地已上變易法身。故前偈云「未度報身一生在,進入等觀法流地。」言一地行般若波羅者,此法身萬行俱也,或可通說。十地萬行俱也。
經:十八梵天王同無生境。
釋曰:自下第三梵天等益,等言等取阿須輪也。於中有二:初明得益、後顯供養。此即初也。謂梵天等,隨其根性,證得三乘真實觀門。
問:觀人法無生空理以為境也。前說脩羅得厭世益,今此脩羅得三乘觀,與前異故,與梵天同,故與梵天一處合說。
經:復散華供養。
釋曰:自下第二別釋供養。文有三別:初總標供養、次別列華名、後正顯供養。此即初也。供養有二:一財、二法。今此文中顯法供養。
經:空華(至)三十七品華。
釋曰:第二、別列華名。空華顯人空,法性華明法空。此二種華,表伏忍也,地前仰學二空觀故。聖人華表信忍也,初入聖法無漏信故。順華表順忍也,四五六地順無生故。無生華表下中品無生忍也,證解無生最是初故。法樂華表上品無無忍也,四辨自在說法樂故。金剛華表下品寂滅忍也,金剛三昧破諸結故。此上七華表大乘法。緣觀中道華表緣覺法,證解緣生中道觀故。三十七品華表聲聞法,道品觀中得自在故。
經:而散佛上(至)大菩薩眾。
釋曰:第三、正顯供養。由前梵等得三乘觀,以三乘華散佛等上。
經:其餘一切眾證道迹果。
釋曰:第四、明餘眾益。文有三段:初明得益、次列華名、後正供養。此即初也。是前眾餘,故名餘眾。道迹是向,果即是果。又解:道迹有學,果即無學,通三乘也。前得三乘觀,此證三乘果,故有差別。
經:散心空華(至)妙覺華。
釋曰:第二、別列華名。心空華者,四空也,三學之中名為心學。心樹華者,緣生觀也,十二緣生名為華樹。六波羅蜜華者,十地行也。此上三華,如次顯彼三乘法也。妙覺華者,佛果行也,因中說果名妙覺華。
經:十千菩薩念來世眾生。
釋曰:第五、明菩薩益。於中有二:初明十千菩薩得三昧益、後顯十億菩薩現成佛益。前中有二:初明能證人、後辨所證定。此即初也。謂此皆是地上菩薩,得同體大悲,憐念未來惡世眾生也。
經:即登(至)金剛三昧。
釋曰:第二、明所證定。於中有三:初明緣果定、次顯緣義定、後顯得餘定。此即初也。謂佛果德妙窮真俗,故云妙覺。照理圓盡,故曰圓明。不沮壞故,云金剛。今此菩薩證得緣三之定,從所緣為名也。
經:世諦三昧(至)第一義諦三昧。
釋曰:第二、緣義定也。於中有二:初明三定、後顯三勝。此即初也。知有漏定,名世諦三昧。知無漏定,名真諦三昧。知非安立真如,名第一義諦三昧。
經:此三諦(至)王三昧。
釋曰:第二、顯三勝也。此三統攝一切三昧,有大勝用,故名為王,«智度論»云「三昧王三昧」。
經:亦得(至)一切行三昧。
釋曰:第三、得餘定也。無量三昧者,四無量定也。七財三昧者,緣七財定也,一信、二戒、三慚、四愧、五施、六聞、七慧,如«瓔珞經»說,廣釋如«集異門論»第十六卷。二十五有三昧者,證解二十五有定也。四人、四惡趣、四空,及四禪、梵王、六欲天、無想及那含,是名二十五有,廣如«涅槃»三十四及«智度論»說。又解:對治二十五有,定名二十五有三昧。故«涅槃»云「無垢三昧能對治地獄有,乃至得我三昧能對治非想非非想有。」廣說如彼。一切行三昧者,總攝諸行定也。
經:復有現成正覺。
釋曰:第二、十億菩薩現成佛益。謂此皆是第十地菩薩,聞經力故,登金剛座,坐金剛定,現成佛故。
囑累品第八
將釋此品,略有二義:一釋品名、二正釋文。釋品名者,囑謂付囑、累即重累,如來重付囑此經,累代流行,故名囑累品。
經:佛告(至)我誡勅汝等(有本無「等」字者,脫也)。
釋曰:自下第二正釋經文。前品已明勸學流通,故此品明付囑流通。於中有二:初明付囑誡勸、後「爾時無量」下依教奉持。前中有二:初累標付屬誡勅、後廣釋付囑誡勸。此即初也。誡謂誡勸,即標七誡。勅謂教勅,明其付囑。等言等取餘大眾也。
經:吾滅度後(至)信女時。
釋曰:第二、廣釋付囑誡勸。於中有二:初明付囑、後「五濁」下廣明誡勸。前中有二:初明付囑時、後正明付囑。此即初也。言八十年等者,釋此經文諸說不同。一云:佛滅後一百年內,五人住持:一迦葉二十年、二阿難二十年、三未田地二十年,三人持法經六十年,見佛在世,以行法故持法不滅。第四商那和脩二十年持、第五優婆毱多亦二十年,此上二人各二十年。商那和脩以不現見佛化故,威儀法滅。言八百年者,正法五百年內,二十五師住持佛法,並是聖人相傳,佛法不滅。第六百年馬鳴菩薩,第七百年龍樹菩薩,二人持故,佛法不滅。八百年中持法人小,故言法滅。言八千年者,像法末法眾生行邪法,故像末二法滅,«涅槃»云「末世有十二萬大菩薩善持,我法不滅。就凡所見,故言滅耳。」有說:此云八十年者,正法五百年內後八十年。八百年者,像法一千年中後八百年,故言八百年。八千年者,末法一萬年中取後八千年,故八千年也。雖有此說,未見誠文,故不可依。然此正像末法,意趣難了,故今略以五門分別:第一釋名、二出體性、三時分長短、四四滅法之相、五會釋違文,廣如別記。言無佛至信女時者,顯上唯舉八十年、八百年、八千年意。以此時中,三寶沈沒、弘法人希,是故唯舉八十年等無佛法時。今言無,少有名無,亦有令無名無。
經:此經三寶(至)讀誦解義者。
釋曰:自下第二正明付囑。文別有二:初付法令持、後付眾令化。此即初也。謂此惡時付王四眾,皆令受持讀誦解義。
經:為三界眾生(至)化一切眾生。
釋曰:第二、付眾令化。謂與三界眾生開三行化也。言三行者,一者空行、二七賢行、三十善行。有說:付囑有二,初付囑令解、後「為三界」下付眾令化。開空慧道者,無漏慧也。七賢行者,七方便觀。十善行者,十善業道。此即從勝向劣行也。或可信行等,七賢行也。
問:何故前品唯付諸王,今此品中通付四眾?解云:前品付囑護持,故唯付王;此品付囑令解教化眾生,故通四部眾也。
經:後五濁世(至)滅破吾法。
釋曰:自下第二廣辨七誡。文別有二:初廣辨七誡、後「爾時十六」下依教奉持。此即第一廣辨七誡,即分為七:一誡諸滅法過、二誡壞四部行、三誡約因禁不依法、四誡自毀、五誡使役、六誡自咎、七誡謬信。此即第一誡諸滅法過。文別有三:初明滅法人、次「明作」下辨滅法過、後「當知」下結成過。此即初也。文有三節:初五濁世者、滅法時分即五濁時。此五濁義,略以三門分別:一別釋名、二出體、三立五所由。第一釋名,略有二種:一者總名、二者別名。言五濁者,即是總名。五是標數,濁是滓穢美。故«俱舍論»第十二云「劫減時將末,壽等鄙下,如滓穢故,說名為濁。」又«順正理»三十二云「云何濁義?極鄙下故、應辨捨故、如滓穢故。」總言五濁者,帶數釋也。言別名者,一者壽濁、二者劫濁、三煩惱濁、四者見濁、五有情濁,«瑜伽»三十四云「如於今時,人壽短促,極長壽者不過百年。昔時不爾,是名壽濁(«文殊問經»云:十歲而生,二十三十乃至千年有長短故,此謂命濁也)。如於今時,漸次趣入三災中劫,現有眾多飢饉、疫病、刀兵可得。昔時不爾,是名劫濁。如於今時,有情多分習非法貪、不平等貪,執持刀劍、執持器杖、鬪訟諍競,多行諂誑詐偽妄語、攝受邪法,有無量種惡,下不善法,現可了知。昔時不爾,是名煩惱濁(經云:多貪嗔痴,名煩惱濁)。如於今時,有情多分為壞正法、為滅正法,造立眾多像似正法,靈推求邪法邪義以為先故。昔時不爾,是名見濁(經云:邪見、戒見取、見取,常見、斷見、有見、無見、我見、眾生見,是名見濁也)。如於今時,有情多分不識父母沙門婆羅門、不識家長可尊敬者、作義利者、作所作者,今後世罪不見怖畏,不修惠施、不作福業、不受齋法、不受淨戒。昔時不爾,是名有情濁。」«地持»五濁亦同«瑜伽»(經云:善惡眾生、下中上眾生、勝劣眾生、第一不第一眾生,是名眾生濁)。第二出體。壽濁,即以命根為性。劫濁、眾生濁,謂以五蘊為性。煩惱濁,除五見,一切煩惱為性。見濁,即用五見為性。第三立五所由者,如«順正理»云「豈不壽、劫、有情濁三互不相離,見濁即用煩惱為性,五應不成。理實應然,但為次第顯五衰損極增盛時。何等名為五種衰損?壽命衰損,時極短故;二資具衰損,少光澤故;三善品衰損,欣惡行故;四寂靜衰損,展轉相違,來諠諍故;五自體衰損,非出世間功德器故。為欲次第顯此五種衰損不同,故分五濁。顯宗亦同。」又«俱舍論»第十二云「由前二濁,如其次第,壽命資具極致衰損。由次二濁,善品衰損,以耽欲樂自在行故,或損在家出家善故。由後一濁,衰損自身,身量色力、念智勤勇及無病故。」廣如別章。次比丘等者,辨滅法人。有其四類:一四部眾,言比丘比丘尼四部弟子者,標別顯總。二天龍八部者,即八部眾,此亦標別顯總。三鬼神眾,四王等貴眾。後自恃齊高貴(或有本云「自是高貴」者,謬也)滅破吾法者,滅法勝緣,由高貴故能成諸過也。
經:明作制法(至)佛塔形。
釋曰:第二、辨滅法過。文別有二:初制四福、後立四邪。此制四福,一制出家、二制行道、三制造像、四制造塔,如經可知。
經:立統官(至)都非吾法。
釋曰:第二、立四邪教。一立統官制眾、安籍記僧,不依僧法過。二比丘地立、白衣高坐,此即失高下相。此有兩釋。一云:於僧地中,白衣高坐。二云:同處比丘下立、白衣高坐。三兵奴為比丘,便違福田尊貴之相。四受別請者,失福田相,是外道法,非吾法也。是故«比丘應供法行經»云「若我弟子有受別請者,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,不名比丘。是其不得國王地行、不得飲食國王水,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。是比丘七劫不見佛、佛不授手,不得受檀越物。五千大鬼常隨其後,言佛法中大賊。諸比丘應作次第請僧,七佛法如是。次第僧中,有佛化僧、四道果僧、菩薩僧、七賢僧、凡夫僧,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,莫別受請。」具說如彼。又«梵網經»云「一切不得受別請,利養入已。而此利養屬十方僧,而別受請,即取十方僧物入已。」又云「次第請者,即得十方賢聖僧。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,不如一僧次一凡夫僧。若別請者,是外道法,七佛無也。」具說如彼,«居士請僧福田經»大意亦同。
經:當知爾時(至)不久。
釋曰:第三、結過。應知。
經:大王(至)是汝等作。
釋曰:第三、滅壞四部行。文別有四:一標過名、二辨過相、三顯其累、四結過重。此即初也,壞亂四部所行正道。
經:自恃威力(至)弟子。
釋曰:第二、辨過相也。謂制四部所行正理。
經:百姓疾病(至)破國因緣。
釋曰:第三、顯其果也。由制四部,現感惡報。
經:說五(至)不盡。
釋曰:第四、結過重也。如理可知。
經:大王(至)非法之行。
釋曰:第三、誡約囚禁不依法律。文別有四:一總標過失、二別顯過相、三「非法」等明非法囚禁、四「當知」等者結過重。此即初也。
經:橫與佛法(至)作諸罪過。
釋曰:第二、別顯過相。如經可知。
經:非法非律(至)如囚禁法。
釋曰:第三、非法囚禁。
經:當爾之時法滅不久。
釋曰:第四、結成過重。
經:大王(至)滅破三寶。
釋曰:自下第四誡約自毀。文別有三:初自毀、次起惡、後招報。就自毀中,先法、後喻。此即初也,如經可知。
經:如師子身中虫(至)非外道也。
釋曰:第二、舉喻重釋。釋此喻相,如«蓮華面經»佛告阿難:「譬如師子,命終身死。若空若地、若水若陸,所有眾生不敢食彼師子身肉。唯師子身自生諸虫,還自噉食師子之肉。阿難!我之佛法,非餘能壞;是我法中諸惡比丘,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。」解云:彼經但喻出家比丘,不同此經通喻道俗。
經:壞我佛法(至)至于百歲。
釋曰:第二、明起惡。惡有三種:一壞法得罪惡、二正教不行惡、三惡增壽減惡。
經:其壞佛教(至)連禍縱橫。
釋曰:第三、招報。於中有三:初法、次喻、後合。此即法說。於中有三:初明現報、次顯生報、後辨後報。此明現報。有其五種:一壞佛教、二無孝子、三六親不和(父母兄弟夫妻)、四天神不祐等、五災怪不絕。
經:死入地獄餓鬼畜生。
釋曰:第二、顯生報也。
經:若出為人兵奴果報。
釋曰:第三、辨後報也。廣辨三報,具如別章。
經:如響如影(至)火滅字在。
釋曰:第二、舉喻。喻有三種:初之二喻,喻其現報。如有聲形,響影必逐;有現業處,報定同時故。後之一喻,喻生後報。如人夜書,火滅字在。現業雖滅,二報仍在。或可前二通喻三時,若有三業必有果隨,如聲形處必有響影。
經:三界果報亦復如是。
釋曰:第三、合法。應知。
經:大王(至)如兵奴法。
釋曰:第五、誡使役也。文有四別:一橫制、二使役、三攝錄、四示過。橫制有三:一能制人、二橫制誡、三屬當白衣,是兵奴法也。
經:若我弟子(至)是兵奴法。
釋曰:第二、使役也。文有三節:一立籍、二強使、三顯非佛弟子,是兵奴法。
經:立統官攝僧(至)兵奴之法。
釋曰:第三、攝錄也。文有四節:一官攝、二典攝、三僧攝、四屬是獄囚,兵奴法也。
經:當爾之時佛法不久。
釋曰:第四、示過也。
經:大王(至)非佛法僧。
釋曰:第六、誡自咎也。破國等緣,自作自受,非佛法僧。
經:大王(至)常所行道。
釋曰:第七、誡謬信也。文有四別:一示善、二示惡、三謬信、四示過。此即示善。此經乃是七佛法器,十方諸佛常所行路,故應流通。
經:諸惡比丘(至)破國因緣。
釋曰:第二、示惡也。諸惡比丘求名利故,於王等前,自說破法破國因緣。比丘自說,名為破法;教王令作,名為破國。
經:其王不別(至)不依佛法。
釋曰:第三、謬信也。王等不知求名利故,信受諂言,橫作法制,不依佛誡。
經:是為破佛(至)正法不久。
釋曰:第四、示過也。信他諂語,不依信佛言,定是破佛國因緣,法滅不久也。
經:爾時十六(至)失光不現。
釋曰:自下第二大眾奉持。於中有二:初人王傷感、後天王嗟歎。前中有二:初明傷感、後顯受持。此即初也。十六大王聞佛七誡未來惡事,悲泣出聲,震動三千,諸光不現也。
經:時諸王等(至)當如佛教。
釋曰:第二、受持佛教。依如佛誡,不敢違逆。
經:爾時大眾(至)是無佛世。
釋曰:第二、天王嗟歎。謂天王等,嗟歎惡時無佛出世,是空虛也。
經:爾時無量(至)阿須輪王。
釋曰:自下第二大眾奉行。於中有二:初明能受人、後顯所受法。此即初也。文有三節:一是菩薩、二是聲聞、三是雜品。
經:聞佛所說(至)波羅蜜。
釋曰:第二、結所受法。聞佛所說二護因緣,頂戴受持,奉行此法也。
仁王經疏卷下(末)❁